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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麻等9种物质纳入药食同源(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)目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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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麻等9种物质纳入药食同源(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)目录

天麻等9种物质纳入药食同源(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)目录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公告(2023年第9号)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》,经安全性评估及试点生产经营,将天麻、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。

 公告指出,本次公布的天麻等9种新增食药物质,主要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》,充分考虑其在我国的传统食用情况、地方需求以及国际管理经验,并经试点生产经营和风险监测,综合论证确定。

公告给出了9种物质具体说明如下:

 

    天麻。在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收载,为兰科植物天麻(Gastrodia elata Bl.)的干燥块茎。天麻在贵州、云南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炖肉、入菜、火锅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过敏体质人群不宜食用。 

    杜仲叶。在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收载,为杜仲科植物杜仲(Eucommia ulmoides Oliv.)的干燥叶。杜仲叶在湖南、河南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入菜、煮粥、泡茶、制作主食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
     党参。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以下简称《中国药典》)(2020版)收载,为桔梗科植物党参(Codonopsis pilosula (Franch.) Nannf.)、素花党参(Codonopsis pilosula Nannf. var. modesta (Nannf.) L.T. Shen)或川党参(Codonopsis tangshen Oliv.)的干燥根。党参在山西、甘肃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煲汤、煮粥、蒸饭、入菜、火锅用料、传统方式泡酒及制作党参脯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党参不宜与藜芦同用。

     肉苁蓉(荒漠)。在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收载,为列当科植物肉苁蓉(Cistanche deserticola Y.C. Ma)的干燥带鳞叶的肉质茎。肉苁蓉(荒漠)在内蒙古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炖肉、入菜、制作主食、泡茶、传统方式泡酒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
     铁皮石斛。在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收载,为兰科植物铁皮石斛(Dendrobium officinale Kimura et Migo)的干燥茎。铁皮石斛在云南、浙江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鲜食、煲汤、入菜、榨汁、泡茶、传统方式泡酒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
     西洋参。在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收载,为五加科植物西洋参(Panax quinquefolium L.)的干燥根。西洋参在山东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泡水、煮粥、煲汤、入菜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西洋参不宜与藜芦同用。

     黄芪。在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收载,为豆科植物蒙古黄芪(Astragalus membranaceus (Fisch.) Bge.var. mongholicus (Bge.) Hsiao)或膜荚黄芪(Astragalus membranaceus (Fisch.) Bge.)的干燥根。黄芪在山西、甘肃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煲汤、炖肉、煮粥、蒸饭、入菜、火锅、传统方式泡酒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
     灵芝。在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收载,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(Ganoderma lucidum(Leyss. ex Fr.)Karst.)或紫芝(Ganoderma sinense Zhao, Xu et Zhang)的干燥子实体。灵芝在安徽、山东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煲汤、泡茶、传统方式泡酒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
    山茱萸。在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收载,为山茱萸科植物山茱萸(Cornus officinalis Sieb. et Zucc.)的干燥成熟果肉。山茱萸在陕西、河南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,主要用于煲汤、入菜、传统方式制作果酒、果汁、蜜饯果脯等。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
公告指出新增天麻、灵芝等9种物质作为食药物质,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,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。传统方式通常指对原材料进行粉碎、切片、压榨、炒制、水煮、酒泡等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,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;作为中药材使用时,应当按照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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